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时间:2022-07-23 01:10:05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中小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各行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下所述。(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标准规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中小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标准规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中小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