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权益人准入标准
时间:2022-05-08 15:25:42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原始权益人准入标准依照法律、原始权益人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②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③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③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原始权益人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④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