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结构表达法
金字塔结构是多层级、多链条的集团控制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在每一个链条最后面的是实际控制人。金字塔结构集团公司内部的企业分为两种:中间公司和经营公司(通常为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控制者从塔尖开始,通过控制中间公司向下发散出一个庞大的网络,控制处于链条末端的经营公司。金字塔结构的构成要素包含一个顶点(金字塔顶端存在的终极控制股东)金字塔结构以及三个维度(层级、终极控制权与终极现金流权、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
具体内容如下所述。(1)终极控制股东。终极控制股东又称终极所有者,即金字塔结构企业集团中居核心地位,对子公司、金字塔结构关联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股东。终极控制股东类型不同,构建金字塔结构的动机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金字塔结构其他特征的差异。学者采用不同标准对终极控股股东进行分类,如LLS(1999)将其金字塔结构分为个人或家族、国家、所有权分散的金融机构、所有权分散的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五类;刘芍佳、孙霈和刘乃全(2003)则将其分为国家和非国有终极控股股东;甄红线、史永东(2008)将终极控制股东分为国有控制人、境内自然人和外资三大类。其中,国有控制人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2)层级。层级是指终极控制股东到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链条所包含的控股层次数,须满足≥2的条件。金字塔结构通过层级实现了所有权结构的纵向延伸,层级是区别于单层持股模式的重要特征。层级还具有权力和利益传导机制的重要作用。
通常情况下,金字塔结构层级越多,终极控制股东的隐蔽性越高,上市公司的控制集团结构可能越复杂,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行为也就越不容易被发现。(3)终极控制权与终极现金流权。控制权是指所有者所持有的股票所代表的投票权。从这一意义上讲,终极所有者就是一个公司中拥有总投票权超过预先设定阈值的股东。如果金字塔结构终极所有者通过一系列中间公司控制了一个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等于控制链条中各个层级的投票权的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