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怎么办理?

时间:2022-06-10 15:05:35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公司股东变更怎么办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6月判决驳回I公司的上诉,公司股东变更维持一审判决,主要公司股东变更理由如下。
 1)关于公司章程中“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的理解:因各方在公司股东变更投资成立计公司过程中仅形成过一个投资协议书,并无其他协议,所以公司章程中“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应理解为将投资协议书的内容添加至该条款处,所以I公司可按投资协议书约定对股东转让股权行使一票否决权。2)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票否决权是否有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所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一票否决权的特别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公司股东变更各方均应遵守,即各方应遵守I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约定。3)关于转让股权的通知:胡某在转让股权之前,已提前一个半月向股东I公司及李某发出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但I公司在知道胡某拟转让股权以及转让对象的情况下未予回复,亦未对此提出异议。而购买人蒋某作为计公司外部人员,并不知晓投资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很难理解“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的具体内容,也无证据证明蒋某与胡某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蒋某与胡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4)法院虽支持否决权,但不支持阻止别人卖股权自己又不买:如果I公司对胡某转让股权只行使一票否决权而不购买,则胡某将始终被锁定在计公司,在双方已产生矛盾且计公司并非正常运营的情况下,I公司原本的投资目的也很难实现。所以,二审法院虽然承认I公司的一票否决权有效,但公司股东变更由于I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没有支持I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