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确认投资收益

时间:2022-07-18 14:38:36

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税法确认收入我国现行税法确认的扣除项目与会计费用之间的关系有三种状态:税法确认一是会计上可作为费用的,税法上不承认税前扣除;二是会计上作为费用的项目,税法上承认其可税前扣除,但设定了扣除标准;三是税法为鼓励某些经营行为,税法确认对这些经营行为的支出采取加计扣除的做法。

税法禁止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税法确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税法确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