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持续披露制度
时间:2022-06-10 04:07:46
信息持续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概念 起源于英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经历了最早的《1720 年泡沫法案》( Bubble Action,1720), 最终通过《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 The Joint Slock Companies 1844)予以确立,为现代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时至今日,各国的证券法都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尤以美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相对完善,证券法十分发达。这也造就了美国飞速发展的并购市场,无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都要严格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众多学者都把注意力放在了相对强势的收购方的信息披露,而忽略了目标公司董事的披露义务,殊不知目标公司董事信息披露对于并购能否圆满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章将讨论和研究目标公司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理论基础和信息披露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