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

时间:2022-07-22 17:25:21

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会计准则中所称的“列报”,财务报表兼指在会计报表中“列示”账务数据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账外信息。

财务报表的列报应遵循如下基本要求。(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2)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源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对财务报表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财务报表在附注中披露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不确定因素。(3)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4)财务报表列报应遵循一致性原则。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①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财务报表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5)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应当考虑报表项目的重要性。判断项目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财务报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