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上市股本证券

时间:2022-07-18 20:44:47

    香港主板上市股本证券面对中国内地发行人的股份可在不同市场买卖的情况,以及并非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中国内地法律制度,《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须制定若干附加规定,股本证券作出修订及豁免若干条文,使中国内地发行人可获准并维持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

    股本证券本章的目的,股本证券在于消楚列明除本章另有规定、修订的豁免外,《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全部适用于中国内地发行人,如同其适用于香港及其他海外发行人一样.此等规定包括中国内地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载有条文,股本证券以反映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的不同性质以及其有关持有人的不同权利;以及涉及H股持有人的,并基于中国内地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股本证券而发生与该中国内地发行人事务有关的争议,须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并由申请仲裁者选择在香港或中国内地进行仲裁。

    (1)该声明会提供公司在上市前的24个月里其业务进展及成就的资料(包括质与量两个方面),并证明“业务纪录”曾发生于上述期间。要符合此“要求”,发行人须要显示出在该24个月里,其已在有关的业务活动中付出过重大的努力,股本证券及解释该等努力的成果。此外,发行人须披露在该段期间内所曾遇到的重大挫折及问题。

    (2)“活跃业务纪录”的说明应该列出公司在每项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下列各方面曾作出的努力。